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宇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蹇波
二、案件情况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深圳市宇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一项问题:车间3个设在一处正在使用的配电箱(3个配电箱实测工作电压分别为236V,236V和235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43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5月23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2年5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宇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当日,隐患已整改,复查合格。深圳市宇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3个设在一处正在使用的配电箱(3个配电箱实测工作电压分别为236V,236V和235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7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该公司总裁蹇波、该公司副总经理汪竞赛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2〕687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该单位车间3个设在一处正在使用的配电箱(3个配电箱实测工作电压分别为236V,236V和235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5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2年7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2年8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对该单位车间3个设在一处正在使用的配电箱(3个配电箱实测工作电压分别为236V,236V和235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