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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瑞蓝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以案释法”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瑞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宏

  二、案件情况

  2022年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深圳市瑞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对一楼空压机储气罐房的一个使用中的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设备安全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第B5.2条的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深龙岗)应急责改〔2022〕8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3月4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2022年2月25日,经局领导的批准,我局对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对一楼空压机储气罐房的一个使用中的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设备安全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3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当场下发(深龙岗)应急复查〔2022〕8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对一楼空压机储气罐房的一个使用中的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设备安全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建议对深圳市瑞蓝科技有限公司处¥20000.00元(人民共3页第1页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

  2、2022年3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2年4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对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对一楼空压机储气罐房的一个使用中的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设备安全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适用《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发现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对一楼空压机储气罐房的一个使用中的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设备安全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建议对深圳市瑞蓝科技有限公司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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