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深龙审通〔2015〕5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对白泥坑社区大山路南东侧15米边坡治理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平湖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治理边坡长153米,高32米。根据区发改局《关于白泥坑社区大山路南东侧15米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深龙发改〔2009〕311号),工程内容包括:削坡工程、格构梁工程、排水工程及绿化工程等,计划总投资为228.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190.2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国土基金及区政府统贷。根据平湖街道办报审的结算及工程现场情况,平湖街道办仅完成削坡工程的施工,格构梁工程、排水工程及绿化工程等均未施工。
该工程建设及报审单位均为平湖街道办,工程设计单位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四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由平湖街道办直接发包给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截至该工程竣工验收日,平湖街道办仍未与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2009年11月竣工。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已完成约定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平湖街道办及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确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审造价1 821 505.59元。经审计,审定造价1 569 985.63元(其中建安工程1 147 449.06元),核减造价251 519.96元,核减率为13.81%。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平湖街道办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该工程建设资金130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基本完整,但存在先确定施工单位并完成施工后再补办招投标手续的问题。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251 519.96元。主要原因是:
1.因报审结算工程量多计及单价有误,核减建安工程造价94 818.94元;
2.因计费基数调整,核减工程勘察费58 696.60元、地形测绘及土方计算费8 375.82元、工程设计费89 628.60元。
(二)多付工程款37 484.42元。该工程地形测绘及土方计算费审定价17 634.18元,已付款26 010元,多付湖南省地质测绘院深圳分院地形测绘及土方计算费8 375.82元;工程设计费审定价39 371.40元,已付款68 480元,多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费29 108.60元。
(三)先确定施工单位并完成施工后再补办招投标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6月19日,平湖街道办巡查时发现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大山路南东侧15M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平湖街道办在未经招标及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将该工程直接交由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造价约1 147 449.06元;2008年8月10日,该工程由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并通过了竣工验收。
2009年9月17日,平湖街道办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该街道招标平台对上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了竣工验收的白泥坑社区大山路南东侧15M边坡治理(土方)工程施工发包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抽签法定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1 242 268元;2009年9月22日,平湖街道办与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9月25日,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湖街道办及深圳市四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呈报开工报告,同日,平湖街道办及深圳市四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批准该工程开工;2009年11月20日,该工程经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确认施工方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上述行为与《<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说明》(深龙监〔2004〕1号)的规定不符。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该工程于2009年11月竣工,直至2014年11月, 平湖街道办才将该工程竣工决算报送审计,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251 519.9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造价251 519.96元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1 569 985.63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工程款37 484.42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多付湖南省地质测绘院深圳分院地形测绘及土方计算费8 375.82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费29 108.60元予以收回。
(三)关于先确定施工单位并完成施工后再补办招投标手续的问题。由我局移送区住建局处理,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