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深龙审通〔2015〕367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8月10日,对沙荷路等5条道路绿化提升工程之沙荷路、荷康路及粮库1、2号路绿化提升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横岗、龙城、布吉等街道,均为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区发改局《关于沙荷路等5条道路绿化提升工程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深龙发改〔2010〕1438号),该工程计划总投资4 584.3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4 120.55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本次审计范围除沙荷路、荷康路及粮库1、2号路绿化提升工程建安费及其他费用外,还包括南通道(二标)绿化提升工程设计费、北通道等32个绿化升级改造工程的绿化设计监理费(详见深龙发改函〔2011〕292号)。
该工程建设及报审单位均为区建筑工务局,工程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施工由区建筑工务局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8 817 585.31元。工程于2011年5月开工,2011年8月竣工。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区建筑工务局及深圳市华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报审造价21 510 028.85元,经审计,审定造价20 772 050.39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18 955 697.85元),核减737 978.46元,核减率3.43%。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根据区建筑工务局提供的资料,截至审计,区建筑工务局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该工程建设资金1 288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基本完整,能够反映本工程的建设过程。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737 978.46元。主要原因是:
1.因送审结算工程量多计,核减造价87 711.47元;
2.因送审结算部分主材单价偏高,核减造价524 610.65元;
3.因计费基数调整,核减工程造价咨询费39 649.24元;
4.其他原因核减86 007.10元。
(二)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115%。超合同价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区政府2011年160号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同意区城管局重新设计的变更方案(增加造价约1 200万元,未突破概算盘子),由区建筑工务局及区城管局将该变更纳入沙荷路等5条道路绿化提升工程的结算审计范围。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该工程于2011年8月竣工,直至2015年12月, 区建筑工务局才将该工程竣工决算报送审计,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737 978.4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造价737 978.46元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20 772 050.39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115%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加强对前期设计工作的管理,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