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深龙审通〔2016〕4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10日,对区第二人民医院坂田门诊部装饰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是对区第二人民医院承租的岗头新围仔股份合作公司1栋11层综合楼进行装饰改造,以作为坂田门诊部业务用房,该综合楼建筑面积6 773.12平方米。根据区发改局《关于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坂田门诊部装饰工程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深龙发改〔2011〕1335号),该工程计划总投资1 293.13万元(其中建安费1 116.85万元),资金来源区财政。
该工程结算报审单位为区第二人民医院,设计单位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金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由区第二人民医院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为9 400 536.86元。工程于2012年5月开工,2013年3月竣工。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区第二人民医院及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报审造价11 641 114.20元,经审计,审定造价11 039 780.01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9 996 179.79元),核减601 334.19元,核减率5.17%。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第二人民医院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该工程建设资金845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基本完整,能够反映本工程的建设过程。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区第二人民医院未对该工程进行项目核算,不利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成本核算。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601 334.19元。主要原因是:
1.因送审结算工程量多计,核减造价385 983.46元;
2.因送审结算部分主材单价偏高,核减造价147 010.95元。
3.因计费基数调整,核减工程设计费50 600元、施工图审查费8 310元、招标代理费(施工)7 386.05元、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2 043.73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该工程于2013年3月竣工,直至2016年1月, 区第二人民医院才将该工程竣工决算报送审计,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601 334.19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造价601 334.19元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11 039 780.01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