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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3-10

文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程序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的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受理、审核工作,并负责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申请进行重核。

  二、强化服务管理

  (一)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二)明确审验和退出机制。

  1.开展定期审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已认定未就业人员每月开展一次定期审验,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

  2.建立退出机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满足退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出具《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其本人。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三、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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