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市人居环境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交警局 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十三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第二十三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黄标车限行措施的监督管理。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