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黄标车限行措施的监督管理。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