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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养老护理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龙岗区养老护理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龙岗区养老护理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首家区级公办养老护理院社会化运营工作,结合上级政策和区养老护理院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坚持“经营城市”发展理念,在区财政不再追加投资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采用公建民营(物业出租)方式推进区养老护理院社会化运营,由承租方(运营机构)按约定优先保障我区政策性老人兜底养老床位需求,对养老床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向区财政缴纳租金,实现“政策性床位有保障、运营管理可持续、服务供给高品质”综合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政府物业出租的政策规定,确保项目运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坚持平等合作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护政府和社会运营方合法权益,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升运营品质。

  (三)坚持兜底普惠原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兜底属性,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民生事业,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群体提供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机构养老服务。

  四、主要内容

  目前全市各区同类型项目普遍采用公建民营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养老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开办费用等初期投入,通过拉长运营合作期收回投资并实现保本微利。考虑到我市尚未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细则且全国正在全面清理整顿PPP项目,经反复研究论证,结合政府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初步拟采用“政府物业出租”方式推进区养老护理院社会化运营。本项目也是全国清理整顿PPP项目后,我市首个养老领域采用物业出租方式推进项目运营管理的案例。若我市后续出台涉及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公共事业运营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届时再结合最新政策同步予以调整优化。

  (一)明确实施主体。区政府授权区民政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

  (二)实施公开招标。区养老护理院建成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属性、政策性床位配备情况以及物业和配套设备设施的市场租金指导价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由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招租)方式,择优选择承租方(运营机构)。承租方(运营机构)可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租赁期内,承租方(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向区财政缴纳租金。

  (三)确定运营期限。根据《龙岗区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租赁期限的规定”。项目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限届满,经评估运营效果良好,可依法依规续订租赁合同。

  (四)优先保障兜底床位需求。为体现项目的公益属性,承租方(运营机构)需划出115张床位配额(总床位数的33%),纳入政策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平台,其他床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住我区户籍老人。政策性床位按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与市场化床位应提供同等同质服务。

  (五)提供高标准运营服务。承租方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中最高标准——

  五星标准进行运营,负责提供以下服务:1.收住老人的住宿、膳食、生活照料、日常护理、文化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2.医疗康复服务。3.物业运营维护服务。4.依据入住老人实际需求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便利商店、提供个性化订餐、推拿按摩服务等。

  (六)坚持普惠性收费标准。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性床位按深圳市发改委、民政局及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由承租方(运营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市场化床位由承租方(运营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养老照护运营成本,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原则进行自主定价,报区发改局和民政局备案。

  (七)加强项目综合性监管。承租方(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运营,承担运营期间各项责任和风险。区民政局履行行政监管和履约监管责任,并建立有效的公众沟通机制,及时搜集公众意见并予以及时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民政局牵头成立区养老护理院项目运营工作专班,研究解决项目出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遇重大问题提请分管民政区领导研究解决。

  (二)强化分工协作。区民政局承担出租主体责任,负责拟定出租方案并依规履行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物业出租给予业务指导。区司法局负责对项目出租行为予以法治把关,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其他单位依职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养老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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