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遵循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分级
2.1 一般(Ⅳ级)
2.2 较大(Ⅲ级)
2.3 重大(Ⅱ级)
2.4 特别重大(Ⅰ级)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3.2 应急小组与职责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评估
4.3 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响应要求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 扩大响应
5.5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后勤保障
8.宣传教育
9.附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快捷、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遵循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区各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科学规范处置。
南湾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各专业应急小组分类负责,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完成。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龙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南湾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4 适应范围
1.4.1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
1.4.2 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环境中有毒气体中毒。
1.4.3 重大动物疫情。
1.4.4 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引发的疫情。
1.4.5 恐怖袭击、投毒事件。
1.4.6 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1.4.7 街道应急委认定的其他疾病。
2.分级
依照《深圳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试行)》,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其预警发布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1 一般(IV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5例以下;
(2)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一次疑似或确认食物中毒人数30—5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一次发生疑似或确认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4)龙岗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较大(II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6—15例,疫情波及1个社区;
(2)1个街道区域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1个社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1—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9人,或死亡2人以下;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人以下,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下;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区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重大(I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16—29例,或疫情波及2个社区;
(2)发生鼠疫、炭疽疑似病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散发病例,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社区;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3人以上;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现或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9)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特别重大(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3个以上社区;
(2)发生鼠疫、炭疽病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社区;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扩散到3个以上社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轻、中度照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10)已达到(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1)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是街道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受街道应急委领导。指挥长由街道负责联系卫生监督分所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南湾卫生监督分所所长和南湾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担任。主要职责:制订和完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指挥和协调南湾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应急小组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按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处置要求,设立综合协调组、卫生防疫组、动物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交通运输组、信息报送组等9个应急组,并视实际情况可增设其他组别,各应急小组具体职责详见附件3。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街道卫生监督、市场监督、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要求,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向街道应急委和区疾病预防中心、区经济促进局报告。卫生监督、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初步核实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在传染病及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2 评估
街道卫生监督、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要组织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初步确定危害程度,提出控制建议,并及时将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经济促进局、街道应急指挥中心。
4.3 预警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信息的发布由市、区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照有关原则、条例和发布程序决定。
5.应急响应
5.1 响应要求
5.1.1 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上报和综合协调,为街道应急委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5.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社区作为处警第一响应责任单位,事发后应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公安、卫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先期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责令专业应急小组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5.2 分级响应
5.2.1 对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处置。主要负责处置的单位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完毕后3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5.2.2 对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和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街道各专业应急队伍,服从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或专业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措施
预案启动后,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应急小组依据职责,按下述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1 调配应急人员、物资。街道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辖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5.3.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应尽快制订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5.3.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区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由市区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 3.4 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根据市、区卫生监督部门的决定,街道卫生监督部门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市、区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3.5 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社区应当组织最大力量,协助事件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3.6 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市、区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医疗救治方案,启动以南湾人民医院为主的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而致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3.7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5.3.8 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5.3.9 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市监、物价、药品管理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4 扩大响应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严峻或影响进一步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街道应急委报告,但现场组织者仍以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为主。街道处置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若本级应急能力仍然不足时,请求区委区政府给予协调和补充,直至事态得到完全控制。
5.5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判断,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其发布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权限执行。
6.后期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区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情况适时向应急委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并做好如下后期工作:
6.1 调查和总结
按突发事件的等级,预案终止后,由区或街道相应专业机构对事发原因、处理经过、造成影响等作出调查评估,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街道应急委。
6.2 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街道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指导对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善后防疫等工作,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
6.3 后期监测
事件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要求,应做好事发地后期监测工作。
7.措施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应急专业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南湾人民医院、卫生监督分所、动物防疫监督所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⑴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上报;⑵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⑶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⑷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1.2 常规监测
按照市、区相关监测计划,建立健全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医院监测网络、市民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系统,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提升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7.1.3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网络由深圳市120急救中心统一调配。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7.1.4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发挥本街道现场指挥部的作用,为市、区领导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保障。
7.2 后勤保障
7.2.1 医药器械供应
卫生监督、动物防疫监督和南湾人民医院等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质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7.2.2 经费保障
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申请经费以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以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8.宣传教育
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在中、小学和社区普及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教育,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逃生等基本知识。
9.附则
9.1 本预案由街道应急委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