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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街道社会稳定,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创造良好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暴恐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

  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节点,或涉事人员为敏感群体,或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4  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以防为主。把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准确预测预警,提前做好、做足相应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尽量控制范围,防止事态扩大和发生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二次伤害。

  1.4.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子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决策科学、处置到位、反应快速的处置模式。

  1.4.4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置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获取信息的属地社区、相关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控制、处置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街道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处置。

  1.4.5资源整合。整合全街道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物资储备充足的应急平台,建设统一管理、技术熟练、反应快速的救援队伍,联络专业技术精湛、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6公众参与。经常性开展公众参与的潜在危害辩识、分析、预防、演练等工作;及时预测预警,准确公布突发事件动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必要时动员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和平湖义工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地区及国内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街道范围内,或发生在我街道范围外但涉及到我街道部门、单位及人员,由街道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街道协调处置的一般级别以下的突发事件。

  1.6  突发事件现状

  1.6.1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台风、暴雨、高温、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6.2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累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6.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快,积累的社会矛盾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街道应急预案体系由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街道部门应急预案、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专项应急预案由街道办组织,各职能部门牵头具体制定。

  街道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社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见附件1)

  2.1  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街道应急委),统一领导全街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街道应急委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街道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以及对全街道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街道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依照市区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制定、修订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街道应对能力时,请求区支援,并在区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协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是街道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包括街道安委会、三防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在内的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牵头责任单位的街道领导担任,牵头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街道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街道领导班子会批准后实施;负责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专项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专项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社区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街道办、街道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责任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  应急专家组

  依托区应急委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积极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处置、评估,特别是应急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2.4  社区应急机构

  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协助街道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处置、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给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街道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交管、交警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街道劳动管理办负责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3.1.2监测

  (1)街道职能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街道职能部门、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四级预警信息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牵头责任单位应立即报街道分管领导,提出预警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电话、短信,向相关部门、受影响的社区发出预测预警;如可能波及或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通知街道总值班室,由街道总值班室报告区总值班室,或向相应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社会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特服电话以及街道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专线(28855111、28854438)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街道总值班室收到相关信息,研判后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系数的,应向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向相关部门、社区发出预警。

  牵头责任单位、各社区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分析制度,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情况等事项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并根据事态发展咨询有关专业人员意见提出一般处置、启动相应预案的建议。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如气象等,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和社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给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通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由街道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110特服电话、街道总值班室、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街道总值班室,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街道总值班室按照区有关规定,向区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社区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迅速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真实、规范。

  属于一般级别以下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机构或牵头责任单位、社区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处置完毕后12小时内将详情书面报街道总值班室。

  属于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专项机构和牵头责任单位、社区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1小时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6小时内将事件详情书面报街道总值班室,街道总值班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将详情书面报区总值班室。

  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电话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主要情况。街道总值班室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向区总值班室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空难、暴恐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

  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责任单位、街道应急指挥中心、社区应在事发现场,随时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

  (3)对内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落实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事发地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街道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2)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现场指挥人员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分级响应

  (1)一般级别以下的突发事件由各专项应急机构或牵头责任单位、事件发生地所在社区按照事态及相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组织指挥社区力量处置。

  (2)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由街道应急委按相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街道各方力量处置。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根据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规定,由街道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前期处置,并报区总值班室,建议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3.2.4基本响应程序

  (1)突发事件所在地社区、公安派出所或牵头责任单位作为处警第一响应责任单位,事发后应及时向街道总值班室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事件性质等要素,15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动员所在地公安应急队伍及其他相应机构,采取措施先期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灾、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并提出应急建议;同时收集掌握现场动态信息,30分钟内向专项应急机构或牵头责任单位、街道总值班室报告详情。街道总值班室综合、分析事件动态信息上报。

  (2)街道值班领导是处置当值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员,有权调配紧急情况所需资源,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赶赴现场果断处置。同时向街道应急委报告、专项应急机构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不论发生哪一级突发事件,街道值班领导、相关社区负责人、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处置。对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街道应急委主要成员应靠前指挥(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2)。

  3.2.5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中心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值班干部、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2)协调有关社区、职能部门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宣传部。

  (5)协助街道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街道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街道领导关于应急处突工作要求。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事发地社区在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和街道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支援的,向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街道有关部门在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2)同上级区属部门协调,请求派出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到现场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需要街道其他部门支援时,向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上级政府及应急委或区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街道应急委或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按要求,在上级政府及应急委或区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6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街道宣传部、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社区配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级别以上应急响应时,街道应急委、宣传部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2-3名。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宣传部和有关社区的负责人分别担任。其中,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社区组织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自的专业处置工作。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7应急工作组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卫生防疫组、动物疫情防控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指导组、信访接待组、环境处理组等1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项应急机构、相应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等。

  (2)治安维护组: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危害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和现场秩序,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3)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治、启用备用救护床位等工作。

  (4)工程抢险组: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5)卫生防疫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等工作。

  (6)动物疫情防控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处置,并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及时做好防控工作。

  (7)信息报送组:实时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逐级报送信息等;对突发事件涉及的相关地区及时进行通报。

  (8)新闻宣传组:起草新闻稿等文字材料,组织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审定稿件后亦可由统侨部门处理。

  (9)物资供应组:根据专项应急机构、牵头责任单位或现场指挥部命令,组织生产、调运、配给、征用应急物资。

  (10)交通运输组:必要时,对现场周边道路交通实施管制,组织相应运输队伍输送救援人员、疏散受灾群众、运送救援设备和救灾物资等。

  (11)调查评估组:调查事件原因、各部门在事发过程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失和援助需求范围等。

  (12)善后处理组: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灾后重建等。

  (13)后勤保障组:为受灾人员和现场抢险救助工作人员提供物资和生活保障。

  (14)专家指导组:根据现场演变情况,及时为指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并协助做好事后调查工作。

  (15)信访接待组: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处置中和处置完毕后群众上访接待及解释工作。

  (16)环境处理组:负责对化学有害气体液体渗漏、火灾、水源、危险源及重大传播性流行病源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破坏进行环境处理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协同作战、高效联动。同时,各处警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向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避免信息传输不畅和资源浪费。

  3.2.8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社区或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给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⑨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街道应急委或事发地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其中,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9扩大响应

  (1)因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势严峻或影响进一步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机构、牵头责任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项应急机构或牵头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街道应急委报告,及时给予补充支援。但现场组织者仍以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项应急机构或牵头责任单位为主。

  (2)街道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若本级应急能力仍然不足时,请求上级应急委给予协调和补充,直至事态得到完全控制。

  3.2.10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街道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街道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工作,由街道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小组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工作,由街道办决定并组织实施。

  3.2.11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由街道宣传部(街道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多讲措施、慎讲原因”原则,客观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街道控制能力时,由街道宣传部(街道新闻办公室)报请区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街道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街道统侨部门协助街道宣传部发布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或突发事件联动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3.2.12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并通报事发地社区等组织告知辖区市民。

  3.3  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街道办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或事发社区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善后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社会救助

  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社区及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社区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保险

  联系社保工作的街道领导,应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和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鼓励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调查评估

  (1)调查评估组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援助需求等做出调查评估,报街道应急委。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总值班室。

  (3)街道应急委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和给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社区组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必要时,街道办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政府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组织保障

  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纪工委书记、宣传部长、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和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社区综合党委书记组成,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协调、组织、处置等工作。

  4.2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平湖武警消防中队、街道专职消防队以及各公安派出所,建立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街道应急分队。街道应急分队是街道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区应急力量。社区治安队是街道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在处置突发事件前期应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及时开展营救、疏散、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拉起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5)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以及平湖义工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3  资源保障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库,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力量的作用,备足、贮存、整合必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和掌控以公安、交警、消防、应急分队、社区治安队为主要力量的各种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与驻军的沟通联系,共同搭建好应急平台,同时,依据市有关条例建立欠薪基金及专项应急保障资金,配备专业人才、专项设施及必备应急装备,为及时、准确、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各社区应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以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

  4.4  值守保障

  加强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坚持值班领导带班坐班制,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加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外驻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政令畅通。

  认真处理上级通过值班渠道发来的文电,积极协调处理群众带有突发性质的紧急困难或合理合法的诉求,以及来信来访,把矛盾化解于基层,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平湖交管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平湖交警中队牵头,平湖交管所配合,加强同跨区域、跨街道交警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街道城市建设办、城管办、平湖交管所、平湖交警中队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畅通。

  4.6  通讯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110特服电话通讯资源,发挥电讯、公安内通外联通讯网络作用。必要时,辅以移动通信手段,保障应急指挥行动通得了、联得上。

  5. 监督管理

  5.1  公众宣传教育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网络等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中、小学校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课程普及教育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内容;各社区应组织辖区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5.3演习

  要制订好综合性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项应急机构、牵头责任单位、各社区要制订专项或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6  附则

  6.1拟制专项预案

  各专项应急机构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各社区要参照街道总体预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社区的预案。

  6.2  预案管理

  各类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总体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6.3  督促检查

  街道应急委对专项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并组织预案评审。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平湖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平湖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2.平湖街道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响应)流程图

  3.平湖街道突发事件警情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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