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深圳市中恒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案

  案情:

  2018111日,龙岗区坂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南路红盒子创意园巡查时发现。深圳市中恒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于20181159时前改正,但执法人员在115930分巡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115日下午,我局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对深圳市中恒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三千元罚款。当事单位当日缴纳了罚款,并于118日在红盒子创意园内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解析:

  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深圳市中恒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红盒子创意园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自《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市、区城管部门按照相关工作不熟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市民群众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均应树立社会化分类和专业化分类的意识,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和产业化。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