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L2座1802号业主擅自在自家楼顶露台位置违法加建一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约50平方米。违法建设过程中,导致楼下赵某家的墙体开裂,赵某投诉不断。坂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以下简称“坂田监察队”)在多次迳行拆除,制止无效情况下,依法依规对违建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39条规定,限制了违建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未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坂田监察队在依法履行催告、公告基础上,对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18年1月对该处违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目前该处违建已被拆除。坂田监察队已向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解除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并且对该业主恢复了供水供电,允许其正常装修,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执法经过】
2017年3月30日,坂田监察队日常巡查发现坂田街道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L2座1802号的楼顶露台存在加建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勘验。经查,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L2座1802号楼顶露台位置有一处已建成的钢架水泥结构建筑物,建设面积约50平方米,目前正在装修,现场未发现施工人员。执法人员采取张贴送达并抄送工作站的方式,对坂田街道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L2座1802号业主发出《入户检查勘验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配合检查勘验,且未提供相关手续及证明,根据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L2座1702号室业主赵少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十二橡树庄园管理处装修监管员亢伟的《调查询问笔录》、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工作站网格员石忠明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比对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2单元屋顶平面图,该加建部分不在原建筑规划结构内。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30日前擅自在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L2座1802号的楼顶露台位置加建钢架水泥结构建筑物的行为(建设面积约50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坂田监察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其采取了停止供水、供电、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坂田监察队于2017年4月21日对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改正。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坂田监察队于2017年5月24日对其发出《催告书》,要求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加建的钢架水泥结构建筑物。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拆除加建部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5日对其发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组织人员实施拆除。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5日,执法队再次组织拆除,彻底消除了违法状态。2018年4月20日,坂田监察队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布吉登记所发出《协助解除限制房地产权利通知书》(编号:1500877),并向违建当事人下达了《关于解除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编号:1501476)。2018年4月14日,坂田监察队向龙岗供电局发出《解除停止供水(供电、出售预拌混凝土)通知书》,向十二橡树庄园物业管理处发出《解除停止供水(供电、出售预拌混凝土)通知书》,恢复违建当事人正常装修的权利。
【警示事项】
1、予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需要依法、全面收集,如能够证明其属于加建的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L组团2单元屋顶平面图复印件以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2、注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标准须达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执法程序合法。
3、强制拆除时,应注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间,注意该处业主是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执法意义】
小区加改扩建行为在现在违建形势日趋严重,业主关起门来建设,且拒不配合。这种情况下,在实际执法中难度较大,包括现场勘验无法进入,限期拆除拒不履行,强制拆除阻力较大。本案中,业主始终没有出面,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对其采取停止供水、供电,限制房地产权利措施,业主最终没有阻挠执法,顺利拆除。本案办案过程中严格、严谨执法,业主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复议等行为。本案执法思路清晰、严谨,执法时没有激化矛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执法,顺利消除违建状态,是依法行政形势下的具体表现。(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