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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杨记客家厨房食府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收运案

  案情:

  2018年7月23日,坂田街道执法队巡查发现位于坂田街道南坑社区坂田一号路南手造文化街A栋A113-A115,深圳市龙岗区杨记客家厨房食府(以下简称“杨记客家厨房”)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收运。当日,坂田执法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且通知当事人到坂田执法队处理。当事人杨记客家厨房经营者张月兰于2018年7月24日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向当事人作出[2018]深龙坂城行罚告字第5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自行改正和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张月兰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申请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队于当天作出[2018]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于2018年7月27日前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解析: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餐饮经营者均未与清洁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贪图方便直接联系个人收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本案中,执法队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杨记客家厨房正在清理餐厨垃圾,上前询问得知其系交由个人收运,属于违法行为。

  在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收运的案件中,处罚的是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中的意义在于:个人收运往往没有专业的清洁企业专业及规范,交给个人收运容易导致污染环境、滋生地沟油等的违法现象。而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罚有助于促使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清洁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有助于确保市容环境卫生,带动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提升。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收运的现象普遍存在,无法做到全部杜绝,而《条例》对此作出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缓解这个问题,提高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法律意识。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

  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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