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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案释法之友和国际大酒店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费用案件

  友和国际大酒店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费用案件

  【前言】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拆除,法律规定对强制执行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种种困难导致费用无法追缴,本案的做法为解决此类问题打开了一扇窗户。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8日,龙城街道执法队员使用无人机发现龙城街道吉祥中路友和国际大酒店北区二楼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同月20日,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的执法员到达无人机显示地点(龙城街道吉祥中路友和国际大酒店北区二楼),确认该处存在一层占地3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违法建筑房屋,并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014451)。5月16日,执法员对以上违法建筑房屋依法进行拆除,并于5月22日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发出《关于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通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需承担强制拆除费用为2741元。5月22日当天当事人接到告知后,依法缴纳强制拆除费用。

  【执法经过】

  2018年4月18日,根据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无人机查违对比报告,发现龙城街道吉祥中路友和国际大酒店北区二楼有违法建设行为。

  2018年4月20日,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队员到达无人机显示地点:龙城街道吉祥中路友和国际大酒店北区二楼,发现该处违法一层占地3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并开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NO:014451)。

  2018年5月16日,执法队拟制拆除行动方案,对友和国际大酒店北区二楼的一层违建进行了拆除。

  2018年5月22日,执法队根据《龙城街道执法队关于当事人承担拆除费用的工作机制(试行)》向违法建设行为人洪佳雄发出了《关于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通知》,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需承担强制拆除费用为2741元。

  2018年5月22日,违法建设行为人洪佳雄按照《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单》要求,向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了强制拆除费用2741元。

  【执法依据】

  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得当,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根据执法部门无人机近期拍摄数据对比及执法员现场确认,固定了友和国际大酒店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执法员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执法部门该如何依法追缴强制拆除费用?

  通常,以往做法是既然拆除了违建,拆除费用则由执法部门自行承担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此,执法部门向违法当事追缴强制拆除费用,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执法意义】

  1、无人机是新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成为了案件来源的重要方式之一,能有效的帮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并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2、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应与时俱进,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在惩治违法当事人的同时,也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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