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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案释法之中磊石材(深圳)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案

  案情:

  龙岗区坂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中磊石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20日在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中兴路高时石材集团旁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经测绘公司测量占地面积为196.83平方米。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当事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97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7725日向当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在法定救济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先后两次向当事单位送达《催告书》,但当事单位仍不缴纳罚款,故我局于201832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326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2018927日,当事单位的罚款经强制执行到位。

  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品,不仅妨碍通行、影响市容,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倾斜等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堆放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为了一时便利,既吃了罚单,又担了风险,可谓得不偿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因此,对于到期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以来,严管严罚、以罚促管已成执法常态。积极发挥“行政处罚”利器作用,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引导公众自觉守法、解决问题靠法,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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