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月17日,龙岗区横岗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横岗街道红棉社区梧桐花园内仍然存在市容环境不整洁的情况,包括垃圾乱堆放、垃圾桶未密闭、水泥堆未围挡等问题。该问题由来已久,执法队此前已多次对梧桐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横岗瑞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管理单位及时整改,但其迟迟未整改到位。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1月21日向当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于当天缴清罚款,并已整改到位。
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梧桐花园作为有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其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应归属于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履行辖区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乱丢垃圾的直接行为人并非物业管理单位,但物业管理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制止或报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管理责任,因此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物业管理单位属于处罚对象。《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中的意义在于:对不履行辖区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有助于促使物业管理单位、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转变观念,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带动住宅小区及各类商品市场内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提升。随着城市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升,各责任单位应当做到守土有责,切实履行辖区管理责任,发挥市容市貌共治共管的社会精神。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