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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街道信访办以案释法之高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情:

  2018125日,高某到平湖街道诉求服务窗口反映问题,要求相关部门介入协调其与肇事方曾某交通事故纠纷。经了解,2018102417时许,曾某在富安大道人行道骑单车时,车头与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左眼眼睑和眼周区挫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龙岗交警大队判定责任:曾某骑自行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住院期间,曾某于1031日给高某3800元现金并交1000元医疗费后,再无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等,遂引发信访事项。

  解析:

  根据《信访条例》二十二条和《广东信访条例》三十四条,2018127日,我办已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1213日,我办协调交安办、平湖社区以及高某夫妇、肇事方曾某、金普电子公司代表(系曾某服务公司)、平湖人民医院召开协调会。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我办多次建议高某循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我办的引导与帮助下,高某通过法律援助正式委托律师代理此案,于201931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肇事者曾某在331日收到法院传票后自动离职,电话关机,处于失联状态,案件陷入僵局。我办与肇事方受雇拥的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周旋协调,并多次为双方搭建平台,44日,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保安服务公司当场给高某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并到平湖人民医院缴清所拖欠的医疗费;48日,高某到平湖人民法院撤诉;49日,经我办耐心细致反复劝说,保安公司与高某签订司法协议未完善内容。至此,该交通事故纠纷案圆满化解。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广东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出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事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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