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张某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案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 浏览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4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龙岗分局向龙岗区卫生健康局移送线索,反映深圳新XX口腔诊所注册医师张某涉嫌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调查。

  经查,该诊所及深圳XX口腔诊所的实际负责人均为梁某某,后者已于2023年12月停业。张某经中介介绍与梁某某合作,未签劳动合同,将其医师执业信息注册至两家诊所,并协助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日常运营中,医保系统以张某名义记账,但实际诊疗和病历书写均由医师刘某某、助理医师曹某某完成,张某从未到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梁某某分三次向张某转账共计28008.88元,系张某出租证书的违法所得。另,该诊所及相关人员伪造病历等行为已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

  2025年6月25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08.88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84026.64元,罚没款合计112035.52元。

  【法律分析】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张某的行为构成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典型意义】

  “挂证”是民营小型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当事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无真实劳动关系、不到岗执业,将执业证书出借用于机构备案、许可办理及医保结算,严重扰乱医疗执业秩序,造成“人证岗”分离,诊疗责任缺失,危害群众就医安全,也易引发医保基金风险。

  本案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郑重提醒:严禁出租、出借、买卖医师执业证书,严禁租借资质经营。各机构和个人应依法用工、在岗履职,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