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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保障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6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大湾区××圈城际铁路××至××城际××保税区至××段工程2标(××-××)土建五工区项目涉嫌违法排水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被检项目全称是××大湾区××圈城际铁路××至××城际××保税区至××段工程2标(××-××)土建五工区项目,现场检查点位于××区××街道××社区××河口、××大湾区××圈城际铁路××至××城际××保税区至××段工程2标(××-××)土建五工区项目现场,建设单位是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该项目公司于2021年12月开工。当前正在进行前期工程方面施工。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排水,该项目西南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经抽水泵抽至设置在该项目西北侧的三级沉沙池内,经沉淀后流入××大道市政雨水管道内,流入××河箱涵,最后经××河××坝流入××河内。3.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测量杆对该项目西北侧的三级沉沙池进行测量,第一级、第二级有效沉淀空间均已淤满(有效沉淀空间120CM),第三级淤积50CM(有效沉淀空间120CM)。4.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大道市政雨水管道检查井(Y006860)检查发现,该检查井内流动水体呈黄色。5.执法人员在××河干流(××河××河口位置)检查发现,××河干流水体通体呈黄色,长度约50米。

  2025年2月26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龙水责字[2025]4号),责令其: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5年3月3日前对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对施工场地内造成淤塞的市政雨水管进行清理。

  2025年3月5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5年3月5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补正通知书》,补正内容:更正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2025年3月6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测量杆对该项目西北侧的三级沉沙池进行测量,第一级淤积30CM(有效沉淀空间120CM)、第二级淤积25CM(有效沉淀空间120CM),第三级淤积30CM(有效沉淀空间120CM);2.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大道市政雨水管道检查井(Y006860)检查发现,该检查井内流动的水体清澈;3.执法人员在××河干流(××河口位置)检查发现,××河干流水体清澈未见淤积。

  区水务局于2025年4月2日向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二、处理结果

  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八条、六十四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裁量标准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一般处罚”的规定,于2025年4月17日向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履行缴纳罚款4万元的义务,案件已经办理终结。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本案施工过程中,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保障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工地内西北侧的三级沉沙池经使用测量杆测量第一级、第二级有效沉淀空间均已淤满(有效沉淀空间均为120CM),第三级淤积50CM(有效沉淀空间120CM),导致沉淀池出水未经充分沉淀即排入龙城大道雨水井Y006860,下游汇入爱联河最终进入龙岗河干流,属于“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复查发现,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该项目工地内三级沉砂池已经清淤。经核实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一年内第一次查处”的情形。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保障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涉案项目的三级沉淀池已严重淤堵,丧失沉沙功能,导致沉淀池出水未经充分沉淀即排入××大道雨水井Y006860,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鉴于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年度内第一次被查处,认定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的从轻档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事实: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轻;裁量情节:第一次被查处;罚款金额:单位:3万元≤罚款<5万元”,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一般处罚”的规定,对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应注意仔细核对裁量标准对应的每一个裁量情节。

  对于排水户未按规定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其自由裁量的档次共分三档六类裁量情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应围绕自由裁量规定的裁量情节进行全面、多方位的取证,如本案既要取证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补正,又要取证是否属于已造成危害后果还是属于已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是否在限期采取或无法采取治理措施、是减轻还是消除了危害后果。取证充分,方能严格按照裁量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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