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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水务局】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危及排水设施安全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588000,职权部门:区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区水务局接XX河流域中心转来线索,深惠城际XX支线工程土建二工区3号井至土建二工区坪山段项目施工中涉嫌危及排水设施安全。区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被检查的项目全称是深惠城际XX支线工程土建二工区3号井至土建二工区坪山段项目,位于宝龙街道大坑路12号XX产业园门口西南面现场,建设单位是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0日开始施工,目前正在大坑路XX产业园门口西南面进行盾构机穿越建筑物前停机位地面注浆加固施工;2.现场深圳市XX排水有限公司用QV检查时发现,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2段DN600污水干管内部被注浆机打穿导致管道破裂变形,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5段管道内部有水泥板结,造成管道堵塞;3.现场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龙岗区XX医院箱涵段的污水检查井编号w839832顶托溢流至同乐河,影响同乐河水质感观。现场深圳市XX排水有限公司采用500立方米/小时的水泵进行抽排。

  2024年4月3日,区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施工单位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限于2024年4月15日前对污水井编号W029161-W029162段污水管损害处进行修复、堵塞处进行清淤并完成修复清淤,保证污水管恢复正常功能。2.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同乐河水质影响。

  2024年4月10日,区水务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并举证该违法行为是该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所为。

  2024年4月17日,区水务局依法分别对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补正通知书》,并对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4年4月29日,区水务局对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在深惠城际XX支线工程土建二工区3号井至土建二工区坪山段项目施工中涉嫌危及排水设施安全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深圳市龙岗XX有限公司用QV检查时发现,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2段DN600污水干管用钢板内衬进行修复,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5段管道淤塞段已清理完成。同乐河已恢复正常水质感观,整改详细情况以深圳市龙岗XX有限公司报告为准。

  2024年5月16日,区水务局对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补充询问调查。

  区水务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天津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天津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理结果

  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一般处罚”之规定,于2024年6月7日向天津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2.5万元。天津XX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履行缴纳罚款22.5万元的义务,案件已经办理终结。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开始施工,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盾构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是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粤港澳大湾区深圳都市城际铁路深惠城际XX支线工程-士建二工区坪山站槽壁加固及盾构区间溶洞处理专业分包工程,包括注护壁泥浆、注浆施工等。同时约定由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其分包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及设施的保护,提交了《粤港澳大湾区深圳都市圈城际铁路深惠城际XX支线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惠城际XX支线工施工总承包土建二工区坪山站主体结构及龙坪3#工作井至坪山站盾构提前介入的复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复印件)》为证。结合现场笔录、总包单位与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确认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为深惠城际XX支线工程土建二工区3号井至土建二工区坪山段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处罚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坑路XX产业园门口西南面进行盾构机穿越建筑物前停机位地面注浆加固施工,导致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2段DN600污水干管内部被注浆机打穿导致管道破裂变形,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从地下穿越排水管网”的危及排水设施行为。当事人已于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本案不适用“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情形。但经核实,涉案天津XX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2段DN600污水干管内部被注浆机打穿导致管道破裂变形,污水检查井编号w029161-w029165段管道内部有水泥板结,造成管道堵塞以及深圳市龙岗区XX医院箱涵段的污水检查井编号w839832顶托溢流至同乐河,影响同乐河水质感观。经查询当事人在此次现场检查前一年内并无相同违法行为的记录,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第一次被查处”的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裁量标准“违法事实: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轻;裁量情节:第一次被查处;罚款金额:单位20万元≤罚款<25万元”,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2.5万元。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事实认定上,对涉案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均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执法机关充分了解事实情况,作出客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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