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xx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138000,职权部门:龙岗区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xx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xx项目现称xx广场、xx大厦,建设单位是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5年3月开工,xx大厦1、2栋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xx广场1、2、3、4栋于2023年5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3月30日xx广场1、2、3、4栋物业管理公司入驻并开始运营管理,2023年12月30日xx大厦1、2栋物业管理公司入驻并开始运营管理。目前约30%业主已入住。上述行为涉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2024年3月22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当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对xx广场、xx大厦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并取得水务部门的备案回执。

  2024年3月28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就案涉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

  2024年5月7日,经区水务局复查该公司未能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同日,区水务局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进行立案。2024年6月7日,区水务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三、处理结果

  2024年6月21日,区水务局依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复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复查)、询问笔录、《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xx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证明》《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为34638平方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五条“裁量标准:违法事实: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程度:一般;违法情节: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罚款:对验收责任主体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一般处罚”之规定,决定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陈x和直接责任人胡xx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区水务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作为区水务局首例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社会典型示范效应显著。一是对本区建筑行业业内起到了警示的作用,通过立案查处、严肃执法,以代表性案件教育震慑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或个人。二是为同类案件树立起标杆,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提升了水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回顾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以执法记录仪留存的影像,全程以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作为辅助依据。案卷审查由多个部门层层把关,让行政处罚决定站得住脚,也体现了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公正。

  在依法执政的大环境下,身为执法人员一是要敢于作为。重任在肩思奋进,敢为二字重千斤。敢于作为是一种必备的履职能力,一种过硬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加强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上,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第十九条第四款“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规定。

  在裁量标准上,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五条“裁量标准:违法事实: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程度:一般;违法情节: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罚款:对验收责任主体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裁量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新旧法的适用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于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4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从旧兼从轻之精神,需比较《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版和2024修正版对本案违法行为处罚的轻重。

  经梳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版对本案违法行为处罚比2024修正版处罚的要轻,具体为: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即:“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需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即:“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需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版对本案违法行为处罚比2024修正版处罚的要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