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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广东XX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9时10分,布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巡查至布吉街道南三社区锦绣新村路口时,发现道路上堆放着一堆泥沙。经查,当事人为广东XX工程有限公司,其无法提供临时占道等合法审批手续。经测量,该处占用面积为4.76平方米(长2.8米,宽1.7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月3日15时前自行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物品。2024年1月3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对布吉街道南三社区锦绣新村路口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整改到位,该处道路上仍堆放着一堆泥沙,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3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拍照取证,同日向当事人开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布吉街道执法队办公室接受调查处理。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广东XX工程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易XX对现场勘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布吉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布吉街道办事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公司自愿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布吉街道办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4]深龙布综决字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占用面积为4.76平方米(长2.8米,宽1.7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760元,处罚已履行完毕。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处罚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超出一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四、典型意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堆放物品的处罚前提是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违法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固定当事人实施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以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以责令改正期限为时间节点,分别于第一次巡查和复查时对泥沙占用面积进行测量,避免出现事实证据有变化而未重新核实的情况。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行为既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影响着城市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安全,创建和谐美丽深圳和平安深圳,人人有责,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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