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02月01日10时,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生社区龙山二路七号有人擅自张贴广告一处。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确定了广告是当事人雷XX所张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当事人当日到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应当文明宣传、依法宣传。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其擅自张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违法张贴的宣传品清理干净。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02月01日10时50分,当事人雷XX到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雷XX就违法张贴一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告诫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宣传。执法队向雷XX送达[2024]深龙龙岗城行罚告字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中列明拟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雷XX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拟处罚的内容均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队于当日作出并送达[2024]深龙龙岗城行罚决字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列明对雷XX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当事人雷XX于当日缴纳罚款200元。
三、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本案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也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当天缴纳罚款。
四、典型意义
“文明一小步,社会一大步”,维护城市和谐发展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容卫生环境是反映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坚决制止破坏市容卫生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对违法张贴,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零容忍,对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