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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污染道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11时,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时,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粤BKXXXX在道路行驶中运载易飞扬物(建筑余泥)沿途泄漏(污染道路2.2平方米)的行为。经查,该当事人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3月26日11时,龙岗区坪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粤BKXXXX在道路行驶中运载易飞扬物(建筑余泥)沿途泄漏(污染道路2.2平方米)的行为。经查,该当事人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卢XX是该公司的司机。2024年3月26日16时05分,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卢XX到达坪地街道执法队一楼服务大厅配合接受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粤BKXXXX在道路行驶中运载易飞扬物(建筑余泥)沿途泄漏。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其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益,执法人员对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坪城行罚决字第24号。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规定。当事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粤BKXXXX在道路行驶中运载易飞扬物(建筑余泥)沿途泄漏(污染道路2.2平方米)。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污染道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水平逐渐提升,加强对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执法人员应加强对该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促使个人或单位车辆在道路行驶中遵纪守法,保持路面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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