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深圳市龙岗区美丽之冠美容养生馆 | 92440300+T783 | 深圳市龙岗区美丽之冠美容养生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深龙卫公罚〔2024〕07K-2号 | 深圳市龙岗区美丽之冠美容养生馆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自2023年01月01日至2024年09月13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该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4/11/6 |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