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6〕6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3月17日至10月17日,对平湖派出所信息化设备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平湖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平湖派出所内,由深龙发改〔2012〕762号文批复总概算,计划投资总额100.36万元。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型情报指挥室建设,新增LED双色显示屏、审讯系统终端、监控、监听设备及系统,相关弱电系统管线升级改造等。项目建设单位为平湖街道办。该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邀请招标,中标单位是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745 635.47元。监理单位是深圳市金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于2013年7月10日开工,2013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完成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量。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建安业预结算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838 521.80元,经审计,审定造价796 389.98元(其中建安费713 942.97元),核减42 131.82元,核减率5.0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平湖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局下拨的“平湖派出所情报指挥系统建设工程”相关拨款1 699 859.27元,本工程隶属于上述工程并从中列支费用。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42 131.82元。主要原因是:
1.建安费核减27 962.91元;
2.监理费核减968.91元;
3.建设单位管理费核减13 200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3年10月竣工验收,2016年2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42 131.82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796 389.98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