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志文、林锐超、唐楚茗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租赁无房产证物业办理许可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给予无房产证物业租赁办理备案登记
自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只能对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023年10月18日,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因租赁无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而无法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情况,区住建局组织区教育局、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书面向市住建局报告相关情况。随后,市住建局反馈,由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无相关法律依据开通房屋租赁备案系统。
据了解,目前市住建主管部门已在加快推进我市房屋租赁立法工作,将推动我市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纳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范围。
二、关于放宽培训机构建筑面积、楼层高度限制等审批标准
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属于广东省统筹行政许可事项,按《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三个标准执行。其中,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体育类培训机构中棋牌类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另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应设在五层以上,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不得选用地下室等不适宜培训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考虑到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试行调整了小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域设置认定标准(粤教监管函〔2023〕6号):一是对于同一学期招生人数合计不超过150人,且同一时间段参加培训人数合计不超过30人的小型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确保办公区域和所有教学区域建筑面积累加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前提下,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可以分开设立。二是教学区域建筑面积合计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确保不拥堵、易疏散,且必须同时符合《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文旅人〔2022〕129号)、《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科规范字〔2022〕9号)中关于不同类别的单一场室和人均面积的所有规定;办公区域可以另外设立,但是应当设置在教学区域附近、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500米或者步行10分钟以内。三是办公区域所在建筑的用地性质、建筑类别、楼层高度、消防证明材料等均不作限制。
对于办学场所房产权属材料记载位于地下、半地下,实际为临街商铺的培训机构,我区将根据实地情况,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疏散和救援等安全因素,依法依规、积极有序推进设置审批工作。
三、关于加快办理发放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的通知》(深教〔2023〕142号),属地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属地区科技、文体部门应当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流程指引,每家培训机构除了审查申办材料之外,且需联合文体局、科创局、街道教育办公室等部门初看办学现场,受理申请后再予现场验收,需要协调的人员多,工作量较大。自3月份以来,我局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事项办理时限由法定3个月压缩至承诺时限36个工作日,实际办结平均时长约为8个工作日,已办理发放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54家。
四、关于正在执行的课后服务项目由已中标供应商继续履行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龙岗区指导各学校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除学校自身履行完成的常规学业辅导之外,按规范程序引入校外非学科类社会机构为学生提供专业化、形式多样的课后服务项目,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都有机会进入课后服务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证件的过渡期至2023年12月1日到期,囿于客观困难等因素,我区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很多机构原来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为保障2024年春季课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如属于正在执行中的校园课后服务项目,支持由已中标的原供应商继续履行。
感谢你们对龙岗区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2024年7月3日
(联系人:许楚城;联系电话:8955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