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小庆委员:
您提交的第20240163号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龙岗区不断探索推进全面深化改革,2021年制定印发《龙岗区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率先在全市出台四项配套制度,为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2023年制定印发《龙岗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效能工作方案》,从推动街道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的衔接等方面提出20条具体举措。2024年制定印发《龙岗区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领域廉政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围绕构建权责清晰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16条工作举措,努力实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向“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转变。
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事项总体情况
(一)职权下放事项不包含行政强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2021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以下简称《市公告》)正式生效。根据《市公告》,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共有18项行政执法权、475项执法事项纳入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涉及城管、规土、文化、水务、住建、生态等六个业务领域,下放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并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区里只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水务主管部门属于法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在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修正)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在水务管理领域,《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以及虽经批准但与防洪、治污无关且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既有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职权下放事项强制执行处理流程及相关落实情况
(一)多举措强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一是做好清单事项指引。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市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最新调整情况,组织区城管局等业务部门对目录规定的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制定印发《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指引(第二版)》,提高清单事项对街道综合执法的指引效能。二是突出重点开展案卷评查。印发《区司法局关于开展龙岗区2024年第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联合区检察院组织全区31个执法单位开展2024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抽查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等类型案卷,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主要事实、自由裁量权以及案卷整理等进行“全面体检”,对案件中评查出的多发性问题,由区检察院制发合规性检察建议,发现违规违纪等问题线索的依法移送区纪委监委。在各执法单位内部开展案卷评查,建立日常检查、每月抽查、季度评查的案卷评查长效机制。督促各街道、区各执法部门开展日常案卷评查工作,截至6月11日,全区共组织开展案卷评查23次,抽查案卷共计322宗。三是全面深化应用执法案件系统。区司法局每季度通报1次“双系统”工作情况,督促各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落实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主体和人员信息完善、行政职权维护、许可事项维护、检查事项维护以及执法数据的填报等工作,强化对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执法权责清单、执法案件过程和结果的网上管理和监督。2024年第一季度对全区2543宗执法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41个;第二季度对全区4347宗执法案件进行排查,发现问题112个,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督促各执法单位开展整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规,保证后续强制执行依法顺利进行。
(二)督促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制定明确工作指引。在规划土地监察领域,区规土部门开展行政执行有关工作调研,收集相关执行工作规范,到11个街道走访了解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到各街道督导查违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处罚和执行行为,并给予相关指导;草拟《龙岗区违法建筑执法拆除工作指引》,对相关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和工作要求予以明确规定,规范规划土地监察领域违法建筑拆除行为,方便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与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提升违法建筑拆除效率,促进执法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查处责任。目前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续将依程序发布。在水务管理领域,区水务部门针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等行为,已草拟《龙岗区水务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下放事项强制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职权下放事项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涉水务违法案件由各街道办以自身名义立案查处,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涉水务违法案件的限期拆除强制执行以区水务局名义实施,街道办协助执行。
(三)督促无强制执行权执法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据各职权下放部门反馈,除在规土和水务领域涉及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其他职权下放事项中涉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发布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指南(试行)》要求,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强制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推进强制执行工作指引尽快落实。在职权下放的事项中,推动在规土和水务领域强制执行工作指引尽快出台,并做好对各街道执法队伍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相关执法事项下放的单位就涉及行政处罚的执行事项与街道综合执法有效衔接。二是建议职权下放部门适时提请相关法规修订工作。由区规土部门和区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请启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依法推动解决规土和水务领域存在的因行政处罚主体与强制拆除执行主体相分离引发的问题。三是持续加强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与街道的信息互通机制,并把落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精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对口业务联系,针对相关业务开展专题培训,提供“导师”名单等制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专此函复。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