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体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长制体系,为加强河湖(水体)管理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库健康生命、实现水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街道范围内水库、山塘和小沟、小渠、小水塘等小微水体。
(三)工作目标
实现河(湖)长制全覆盖,围绕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落实湖长责任,全面建立与现有河长体系密切衔接的街道、社区湖长体系。
2018年年底前,在全街道范围内建立街道、社区湖长制体系。2019年底前,全面消除包括小微水体在内的所有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街道范围内水库、小微水体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相较2018年,水库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提升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环境改善的幸福感、满足感。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架构
根据河湖自然属性,按照“全街道统筹、领导挂帅、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将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我街道已建立的两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衔接,建立街道、社区湖长体系,街道总湖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总河长李坚同志兼任,相应社区级湖长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
山塘、小微水体最高层级湖长由街道级河长担任。对跨区域的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提请上一级湖长统筹协调。湖长如有变更、调整,应及时向上级河长办备案,同时做好公告及相关基础信息更新工作。
(二)湖长职责
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是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工作。社区级湖长对辖区内责任水域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工作。
街道级湖长负责辖区内责任水域治理、管理与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果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区级湖长,完成上级湖长交办的任务,对社区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社区级湖长负责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保护,督促落实责任水域的日常保洁等措施,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开展责任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湖长制实施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库、山塘水域空间管控
1.严格管控水库管理范围线,控制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侵占水库水源涵养空间,按要求落实好水库、山塘及其生态缓冲带保护措施。(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执法队)
2.流域、区域涉及水库、山塘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经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牵头单位:城建办;协办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
3.严格控制跨、穿、临水库及山塘建设行为,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水库、山塘的不利影响。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水库、山塘水域面积不萎缩。(牵头单位:城建办;协办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交管所)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水库、山塘水域,对违法占用水域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执法队、各有关执法单位)
(二)强化水库、山塘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
1.按要求做好水库、山塘岸域分区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分区性质落实管理保护措施,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水库、山塘岸线的自然形态。(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
2.沿水库、山塘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牵头单位:城建办;协办单位:经科办、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
3.完善水库库面围网设施,建立小型水库大坝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检查与评价工作,加快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进一步提高水库、山塘畜洪、滞洪和调洪能力。(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库、山塘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自来水有限公司、各社区)
2.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水域周边及入库支流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排入库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保所;协办单位:城管办、市政事务中心、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各有关执法单位)
3.大力推进水库、山塘、小微水体汇水范围内管网建设,加快各流域正本清源、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落实相应管理机制,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城建办、各社区)
(四)加大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在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山塘)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限制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依法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安全。(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执法队;协办单位:城建办、各社区)
2.坚持河库共治,统筹水库与入库支流的关系,加大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于黑臭水体,排查污染来源,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管办)
3.根据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自身条件,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水、生态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
(五)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治理与修复
1.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健康评估,加大水体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治理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的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保护力度,加强水资源调控,实施有害生物防治和垃圾清除,进一步提升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
2.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的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治理与修复工作。通过实施河库连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生态水位和水量。(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
3.加强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水务管理中心;协办单位:城管办、各社区)
4.因地制宜推进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生态岸线、绿化带建设,加强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牵头单位:城管办;协办单位:城建办、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
5.加大周边低质低效林林分改造力度,提升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的能力。(牵头单位:城管办;协办单位:执法队、水务管理中心、各社区)
(六)健全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执法队、环保所;协办单位:各有关执法单位、各社区)
2.坚决清理整治倾倒垃圾、侵占水域等行为,打击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水库及山塘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牵头单位:执法队、环保所;协办单位:城建办、城管办、各有关执法单位、各社区)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细化实化主要任务。针对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压实各级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配套制度适用于湖长制,各级河长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全面推动河长制和湖长制的衔接。
(二)强化分类指导。要摸清辖区内水库、小微水体基本情况,完善相关名录,依法划定管理范围,深入分析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明确治理重点和难点,建立“一库一档”、小微水体“一点一档”,科学制定“一库一策”方案,小微水体“一点一策”方案,实行严格管控。
(三)提升智慧水平。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水库、水生态水环境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基础信息和实时数据信息纳入智慧河长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河(湖)长制”建设与应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河长办要建立健全湖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将对湖长的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对各级湖长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造成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力度,普及河湖保护知识。利用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做好宣传公告工作,发挥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及河长制公众服务平台等多形式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河湖、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