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体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和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长制体系,为加强河湖(水体)管理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库健康生命、实现水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街道范围内水库、山塘和小沟、小渠、小水塘等小微水体。
(三)工作目标
实现河(湖)长制全覆盖,围绕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落实各级湖长责任,全面建立与现有河长体系密切衔接的区、街道、社区三级湖长体系。
2018年底前,在街道范围内建立街道、社区湖长制体系。2019年底前,全面消除包括小微水体在内的所有黑臭水体。至2020年,街道范围内水库、山塘、小微水体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相较2018年,全街道水库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提升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环境改善的幸福感、满足感、安全感。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架构
不再新设立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原设立街道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组成的宝龙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湖长制实施具体工作。
根据河湖自然属性,按照“全区统筹、领导挂帅、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将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龙岗区已建立的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衔接,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湖长体系,街道级总湖长、街道级湖长由街道级总河长、街道级河长兼任,不另设总湖长、湖长。
水库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区级河长担任;山塘、小微水体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街道级河长担任。
最高层级以下湖长按照水库、山塘、小微水体所在区域分级设立至社区级,社区级湖长由社区级河长担任。
对跨区域的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提请上一级湖长统筹协调。
各级湖长如有变更、调整,应及时向上级河长办备案,同时做好公告及相关基础信息更新工作。
(二)湖长职责
总湖长对本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最高层级湖长是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工作。其他各级湖长对辖区内责任水域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工作。
区级湖长负责责任水库管理保护工作,加快推进治水提质工作进度,加大“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成上级湖长交办任务,对街道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街道级湖长负责辖区内责任水域治理、管理与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果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区级湖长,完成上级湖长交办的任务,对社区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社区级湖长负责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保护,督促落实责任水域的日常保洁等措施,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开展责任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区级湖长牵头制定“一库一策”、小微水体“一点一策”方案。区、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街道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各社区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区、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做好六大方面工作,具体为:严格水库、山塘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水库、山塘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执法监管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库、山塘水域空间管控
1.严格管控水库管理范围线,严格控制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侵占水库水源涵养空间,按要求落实好水库、山塘及其生态缓冲带保护措施。
2.流域、区域涉及水库、山塘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经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3.严格控制跨、穿、临水库、山塘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水库、山塘的不利影响。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水库、山塘水域面积不萎缩。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水库、山塘水域,对违法占用水域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水库、山塘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
1.按要求做好水库、山塘岸域分区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分区性质落实管理保护措施,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水库、山塘岸线的自然形态。
2.沿水库、山塘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3.完善水库库面围网设施,建立小型水库大坝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检查与评价工作,加快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进一步提高水库、山塘畜洪、滞洪和调洪能力。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库、山塘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2.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水域周边及入库支流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排入库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3.大力推进水库、山塘、小微水体汇水范围内管网建设,加快各流域正本清源、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落实相应管理机制,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四)加大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在饮用水源保护地的水库(山塘)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限制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依法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安全。
2.坚持河库共治,统筹水库与入库支流的关系,加大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于黑臭水体,排查污染来源,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完成整治任务。
3.根据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自身条件,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水、生态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水环境质量。
(五)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治理与修复
1.开展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健康评估,加大水体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治理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的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保护力度。加强水资源调控,实施有害生物防治和垃圾清除,进一步提升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的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的治理与修复工作。通过实施河库连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生态水位和水量。
3.加强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4.因地制宜推进水库、山塘、小微水体生态岸线、绿化带建设,加强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健全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2.坚决清理整治倾倒垃圾、侵占水域等行为,打击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水库及山塘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细化实化主要任务。针对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压实各级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配套制度适用于湖长制,各级河长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全面推动河长制和湖长制的衔接。
(二)强化分类指导。要摸清辖区内水库、山塘、小微水体基本情况,完善相关名录,依法划定管理范围,深入分析水库、山塘及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明确治理重点和难点,建立“一库一档”、小微水体 “一点一档”,实行严格管控。
(三)提升智慧水平。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水库(山塘)、小微水体岸线、水下地形、水生态水环境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基础信息和实时数据信息纳入智慧河长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河长制、湖长制”建设与应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湖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将对湖长的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对各级湖长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造成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力度,普及河湖保护知识,利用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做好宣传公告工作,发挥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及河长制公众服务平台等多形式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河湖、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