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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规范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部分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委托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就有关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委托权限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村级工业园、出租屋等场所 (不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委托事项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实施: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6.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 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9.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10.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11.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12.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3.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或者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14.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或者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15.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16.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四、委托期限

  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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