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龙敏(居民身份证:3506xxxxx170558):
经调查,你已从深圳新益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福公司”)离职,且已不在调查询问笔录登记的地址居住,现场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执法员多次联系你(个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未果,且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亦无法向你(个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岗)应急执行催告〔2026〕53号
林龙敏(居民身份证:3506xxxxx170558):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深龙岗)应急罚〔2026〕89号],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
你个人于2026年3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将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缴纳至深圳市非税收款账户(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你个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