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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久林(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xx9483X)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 2026-07-21
  • 来源: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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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久林(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xx9483X):

  经调查,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不存在,且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岗)应急罚〔2024〕60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岗)应急罚〔2024〕609号

  被处罚人:艾久林(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xx9483X)性别:男年龄:35身份证:420222xxxxxxx9483X邮政编码:518000联系电话:1387xxxx006家庭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龙xxxx1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1、特种作业人员1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员工王思晋正在离地2.2米的高处进行天花吊顶作业,经调查,王思晋未取得有效的高处作业证);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1849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2份、《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8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深圳市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账户,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67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