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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龙敏(公民身份号码:3506xxxxx17055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 2026-03-26
  • 来源: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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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龙敏(公民身份号码:3506xxxxx170558):

  经调查,你已从深圳新益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福公司”)离职,2026年3月16日执法员电话联系你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岗)应急罚〔2026〕89号】,你表示拒绝签收;2026年3月20日执法员到你调查询问笔录登记的联系地址及新益福公司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新益福公司已倒闭,你已不在调查询问笔录登记的地址居住,现场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深龙岗)应急罚〔2026〕89号

  被处罚人:林龙敏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3506xxxxx170558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136xxxx22 家庭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xxxxxxxx舍3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11日,我办接到深圳新益福珠宝有限公司发生火情,执法人员谭宏斌,刘曦,证件号码为19020690386,19020690337,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xxxxxxx10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林龙敏(身份证号码::3506xxxxx170558 ),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天向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龙敏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5〕1520号,责令其于 2025年 12月 1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龙敏已按(深龙岗)应急责改〔2025〕152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完成整改。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5〕2074号;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任命书》;5、《安全管理人员证明书》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龙敏(身份证号码:3506xxxxx170558)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序号2裁量阶次A“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林龙敏作出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深圳市非税收款账户,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