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久林(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9483X):
经调查,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不存在,且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岗)应急执行催告〔2026〕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深龙岗)应急执行催告〔2026〕9号
艾久林(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9483X):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深龙岗)应急罚〔2024〕609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26年3月2日前将罚款15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加处罚款0.0元(零元整),(合计:15000元)缴至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健民路47号
联系人:黄科 赵杰 联系电话:0755-28706861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