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爱群(公民身份证号:321025********6011):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10月8日18时40分许,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将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装修工程的砌筑、抹灰、木工、油漆作业等劳务分包给深圳市陆众劳务有限公司,你作为深圳市陆众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又口头将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装修工程的天花内墙面批灰刷乳胶漆劳务交由刘某某实施。2024年10月8日9时50分许,刘某某独自一人到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进行修补边角收尾施工,在二层楼厅平台临边部位修补梁柱的墙面漆过程中,不慎坠落一层地面。因刘某某家属一天内多次拨打刘某某电话无人接听,18时40分许你派人到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查看,发现刘某某侧躺在一楼地面,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你作为深圳市陆众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序号94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11493.6元(壹万壹仟肆佰玖拾叁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岗)应急告〔2025〕4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