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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树彬(公民身份证号:510521********2934)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黄树彬(公民身份证号:510521********2934):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10月8日18时40分许,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将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装修工程的砌筑、抹灰、木工、油漆作业等劳务分包给深圳市陆众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陆众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栾某某又口头将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装修工程的天花内墙面批灰刷乳胶漆劳务交由刘某某实施。2024年10月8日9时50分许,刘某某独自一人到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进行修补边角收尾施工,在二层楼厅平台临边部位修补梁柱的墙面漆过程中,不慎坠落一层地面。因刘某某家属一天内多次拨打刘某某电话无人接听,18时40分许栾某某派人到万科璞悦山2002号别墅查看,发现刘某某侧躺在一楼地面,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你作为深圳市陆众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项目停工通知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由于你本人拒不提供2023年度年收入材料、拒不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 14 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序号2裁量阶次A的规定,按广东省202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685元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16137元(壹万陆仟壹佰叁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岗)应急告〔2025〕41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岗)应急告〔2025〕412号】


相关附件:

  • (深龙岗)应急告〔2025〕4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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