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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清伟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林清伟:

  因林清伟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一合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林清伟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深龙消催字〔2024〕第02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深龙消催字〔2024〕第0012号)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3日


相关附件:

  • 关于林清伟催告书的送达公告.pdf
  • 附件:林清伟的催告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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