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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东莞市蜂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因东莞市蜂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东莞市蜂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深龙消催字〔2024〕第00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8日


相关附件:

  •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催告书》的送达公告.pdf
  • 附件:催告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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