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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东莞鸿华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因东莞鸿华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给予东莞鸿华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深龙消催字〔2024〕第000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深龙消催字〔2024〕第0003号)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催告书》的送达公告.pdf
  • 附件:催告书(深龙消催字〔2024〕第0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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