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叁联健身有限公司:
因深圳市叁联健身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要求停止投入使用、营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大队拟依法作出责令深圳市叁联健身公司将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水晶玉石广场3号601-2的健身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9月6日,我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叁联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帅,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水晶玉石广场3号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T5AHAXJ)负责运营管理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水晶玉石广场3号601-2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要求停止投入使用、营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4717号)、现场照片(8张)、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01-12;裁量阶次:情节较重;具体违法情形: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按要求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场所未经消防救援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时间超过6个月。场所类别:公共娱乐场所;场所面积(㎡):500㎡以上,1000㎡以下;量罚区间(A):7.2万元≤A<7.6万元)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深圳市叁联健身有限公司将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水晶玉石广场3号601-2的健身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大队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你(单位)。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权利。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愉龙路30号(白灰围二路与愉龙路交汇处向东100米),联系电话:0755-89551885]。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