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队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 0195号),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该单位已停业,后进行邮寄送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当事人拒收,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 019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