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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我大队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 0195号),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该单位已停业,后进行邮寄送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当事人拒收,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 019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 处罚决定书(深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 01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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