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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深龙消催字〔2023〕第0002号(附件1)。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柒万叁仟捌佰元整(¥73800)(具体见附件2),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白灰围二路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55-89551885)。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催告书》文号:深龙消催字〔2023〕第0002号
附件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