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
职责 |
监管
对象 |
监管事项 | 监管
内容 |
监管
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职权 | 监管
依据 |
备注 |
1 | 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 按规定实施民防公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 承担民防公共工程维护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对民防公共工程的安全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维护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1、工程结构是否完好: 2、工程内部是否整洁: 3工程内部是否渗漏水; 4、工程内部空气和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5、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是否良好; 6、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7、金属、木质部件是否锈蚀损坏; 8、进出口道路是否畅通; 9、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10、防汛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
1.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年度民防公共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时,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民防公共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民防公共工程存在安企隐患时,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发现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J应当及时以书而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5.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防公共工程予以查封;对民防公共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以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安全隐患消除为止: 6.发现民防公共工程安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
1.行政检查类(事项简码:暂无):人民防空工程执法检查:
2.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山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处罚; 3.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处罚: 4.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5.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处罚: 6.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7.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8.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窄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9.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10.行政处罚类(事项简码:暂无):对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 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