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龙岗区教育局) | |||||||||
填报处室及联系人:龙岗区教育局 | 联系电话:89551396 |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对象 |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监管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职权 | 监管依据 | 备注 |
1 | 龙岗区教育局 |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置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二)组织全区学校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及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按市教育局要求开展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将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五)负责区教育局组织的全区性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学校在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及校外活动时,应制定安全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编制全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 辖区内学校、幼儿园 |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负责实施辖区学校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
(一)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三)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龙岗区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294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 |
校外午托机构 | 校外午托机构安全管理 |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处依法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一)定期对依法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责任人配备、上岗等情况;
(二)配合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五、四十七、五十条 | ||||
培训机构 | 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一) 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责任人配备、上岗等情况;
(二)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定期检查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提供住宿的,检查是否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三)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有变更或装修的,督促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
行政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表二:跨部门、跨层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龙岗区教育局) | ||||||||
填报处室及联系人:巫伟强 | 联系电话:89551396 | |||||||
序号 | 跨部门跨层级监管事项 | 综合监管部门职责权限 |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权限 | 属地监管部门职责权限 | 备注 | |||
部门名称 | 职责权限 | 部门名称 | 职责权限 | 部门名称 | 职责权限 | |||
1 | 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 |
龙岗区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 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 | 公安机关 |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 ||||||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 | ||||||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 (一) 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 对辖区学校、幼儿园饭堂建档;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巡查和抽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深圳市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2017-2020) | ||||||
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 | (一)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二)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依据道路、交通设施权属,完善校车经过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清除路障,保障校车安全行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 |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 ||||||
安监部门 | 学校周边区域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设置、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电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 ||||||
交警部门 |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二)扣留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文体旅游部门 | 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 ||||||
城管部门 | (一)建立学校及校园周边200米严管区并强化日常管理,对严管区内的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在上放学时段加强校园周边巡查,严查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三)加强校园周边垃圾管理和渠道积水清理 ,加强餐厨垃圾收送管理。 | 《深圳市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201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