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同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的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曾鸿文炮楼),现予以公布,同时公布其保护区划。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曾鸿文炮楼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控制要求,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