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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吉利来中西医结合诊所)

  • 发布时间: 2026-10-28
  •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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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吉利来中西医结合诊所:

  本委受理吴幸婷、杨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案【2026】301、31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案【2026】30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5日工资差额人民币865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7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49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807.91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6】31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工资差额257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879.31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916.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综治中心二楼大厅(联系人:劳动仲裁窗口,电话:0755-2891718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