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公告(深圳市龙岗区安沁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 2026-10-28
  • 来源: 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 浏览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深圳市龙岗区安沁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HY2N339):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20日查明,你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如下:

  请于本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因此前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755-89332382

  联系邮箱:w_btfsylk@lg.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祥路33号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

  附件:《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607D015014-1)

  深圳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