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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公告(深圳美利口腔诊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2
  • 来源: 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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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利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63YNE6F):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查明,你机构存在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卢静于2026年7月28日单独为患者“常某”开展口腔执业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如下:

  请于本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执业助理医生卢静单独开展执业活动,并于五日内报告整改情况。

  因此前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755-89332382

  联系邮箱:w_btfsylk@lg.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祥路33号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12日